國稅總局通報買單出口案例!五部門聯合嚴查,“買單出口”徹底終結!
國稅總局通報買單出口案例!五部門聯合嚴查,“買單出口”徹底終結!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前期,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聯合深圳海關緝私、海關風控分局及外匯局等部門,依法查處了一起借殼出口應征稅貨物偷稅案件。經查,張某等作為真實貨主,在取得鉻鐵等“兩高一資”貨物的外貿訂單后,通過不法貨運代理居中串聯,以深圳市祥云通盛貿易有限公司等10戶空殼企業名義報關出口,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出口環節增值稅等稅款。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繳上述10戶企業少繳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1.29億元、企業所得稅1.41億元,并依法加收滯納金。目前,相關部門正在對張某等相關人員出口應征稅貨物不申報納稅偷逃稅款、涉嫌低報價格走私出口等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偵辦中。對于不法貨運代理商的違法犯罪行為,相關部門正依法進行行政和刑事的核查處理。
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網站,本案件詳細情況如下:
繞道千里之外出口的貨物
——還原真實貨主出口應征稅貨物未申報偷稅真相
貨物出口舍近求遠不合常理
前期,深圳海關風控分局對轄區出口企業開展態勢分析,發現深圳市祥云通盛貿易有限公司等10戶深圳企業異地出口鉻鐵等貨物金額激增,并將線索移交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開展共同研判。
獲取線索后,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立即開展初步分析,發現“事有蹊蹺”:按照慣例,鉻鐵等貨物重量大、體積大、運輸成本高,相關出口企業為節約運輸成本,一般選擇就近報關出口。但在該案中,出口鉻鐵的生產地、出口地均在北方,卻繞道千里之外,以深圳企業名義出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出口第七條所列情形的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規定征收增值稅。鉻鐵作為“兩高一資”貨物,其出口行為符合該《通知》第七條所列情形,出口鉻鐵不僅不能退稅,還需在出口環節繳納增值稅等稅款。
檢查人員依托稅收大數據進一步開展分析發現,線索企業既無將貨物運輸至北方港口的物流發票,也無增值稅申報記錄,存在偷逃出口環節增值稅嫌疑。于是,檢查人員立即對相關企業開展實地核查,發現企業均已走逃失聯,空殼企業特征明顯,企業狀態與出口規模存在嚴重不符。究竟是誰幕后控制這些空殼企業,又是誰在大量出口鉻鐵等“兩高一資”貨物?
資金鏈條牽出背后真相
帶著這個疑問,檢查人員依法調取了這10戶空殼企業的出口報關單信息,發現出口報關行集中在北方某口岸城市,于是立即前往當地開展調查取證,結果顯示相關出口報關信息由貨運代理公司提供。
同時,檢查人員依法調取了這些空殼企業及關聯人員的資金流水,分析發現資金鏈條的上游,也是這些向報關行提供出口報關信息的貨運代理公司。一般而言,貨運代理公司作為企業出口的服務主體,主要提供運輸、報關等包辦服務,并向出口企業收取代理費用。但該10戶空殼企業及關聯人員不僅沒有向貨運代理公司支付代理費,還反向收取了一定費用,這明顯異常。
通過進一步分析調查,檢查人員查明貨運代理公司的上游為張某等人,其付款賬號開戶行均在北方某市。在比對貨物出口日期、轉賬記錄后,發現10戶空殼企業在出口鉻鐵等貨物前,張某等人都會向貨運代理公司支付遠高于正常收費標準的費用。而后,由貨運代理公司扣除一定手續費后,向10戶空殼企業及關聯人員轉賬,轉賬摘要為“借殼”。
檢查人員根據上述調查取證情況,判斷張某等人為出口鉻鐵等貨物的真實貨主,10戶空殼企業為真實貨主借殼出口、偷逃稅款的作案工具。
隱匿幕后難逃恢恢法網
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在海關緝私、外匯局等部門的幫助下,開展多部門聯合收網行動,對涉案犯罪嫌疑人一網打盡。在收網現場,檢查人員通過詢問涉案嫌疑人,固定涉案電子資料,明確了張某等人作為真實貨主隱匿幕后、通過不法貨代借殼出口偷逃稅款的違法犯罪事實。
據張某到案后供述,不法貨運代理公司依托“兩高一資”產品主要在北方港口出口的特點,在其中扮演了“掮客”的角色,并從中賺取手續費。當真實貨主有借殼出口的不法需求時,由不法貨運代理公司居中串聯,借用深圳市祥云通盛貿易有限公司等10戶空殼企業名義出口,實現偷逃稅款的目的。
當被檢查人員詢問作案動機時,張某還供述稱,為了逃避繳納稅款,增加被稅務機關查處的難度,他們心存僥幸選擇以與自己無關聯關系的空殼企業名義出口。即使后續相關空殼企業被發現存在偷逃稅款行為,由于不法貨代在其中居中串聯,發揮了“防火墻”作用,認為稅務機關也難以追查到隱匿幕后的真實貨主。張某等人對自己自以為是的想法深表懊悔。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據此,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繳10戶深圳企業少繳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1.29億元、企業所得稅 1.41億元,并依法加收滯納金的決定。
目前,相關部門正在對張某等相關人員出口應征稅貨物不申報納稅偷逃稅款、涉嫌低報價格走私出口等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偵辦中。對于不法貨運代理商的違法犯罪行為,相關部門正依法進行行政和刑事的核查處理。
五部門聯合嚴查,終結鋼材“買單出口”
“買單出口”就是供應商今天找老王發貨、明天找老李發貨,讓別人搞定報關,自己只出貨物。這種操作方式看似簡單便利,但極易導致騙稅、逃稅和非法買賣外匯、逃匯、逃證、逃費等違法案件的發生,進而嚴重影響國家出口業務的健康發展。從另一層面來看,這種行為使得低價出口商與國外客戶從中獲利,而國家稅收則遭受損失。
3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公告,明確對應征國內環節稅貨物(如取消退稅的貨物、騙稅企業出口貨物等)的出口管理要求,嚴厲打擊“買單出口”等違規行為。
這份公告實質上是對以往低價逃稅買單出口問題的全面梳理與補充完善,這意味著國家對逃稅買單出口問題的打擊從過去零散的行動上升為法律法規層面,預示著買單出口行為將受到根本性的遏制。
公告重點內容如下:
一、納稅人出口應征稅貨物,應當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視同內銷貨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二、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應征稅貨物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統一規定執行。
三、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納稅人,應當在首次發生納稅義務時向稅務部門辦理登記信息確認等涉稅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四、納稅人出口或委托出口應征稅貨物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海關手續,規范、完整、準確填寫出口報關單。
五、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納稅人,在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前,應當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注銷,并憑清稅證明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登記,市場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納稅人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文書。
六、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納稅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等主體及相關人員,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報關單,不得虛構出口業務、虛報貨值、少報貨值等。
七、企業出口貨物,應當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該公告已于3月25日正式施行。
據相關解讀,國家五部門聯合發布此《公告》的核心目的之一,便是針對低價逃稅出口(特別是鋼材),即業內俗稱的“買單出口”。由于鋼材買單出口涉及出口額巨大且涉稅金額多,因此成為此次公告打擊的重點對象。
官方詳細解讀如下: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39278/content.html
P.s.低價逃稅買單出口的獲利機制
自2021年起,國家全面取消了鋼材所有品種的出口退稅政策,這一變革導致出口商無需再依賴上游開具的發票和出口單據前往稅務部門申請退稅。同時,國外的接貨商也從未要求國內出口商提供發票,因此國內出口商手中積累了大量“無需開票”的貨物。
這些“無需開票”的貨物為出口商提供了一個新的盈利渠道:它們可以被轉售給那些“僅需進項票而無需實際貨物”的下游用戶。下游用戶通過低價購入這些增值稅發票,將其作為進項稅進行抵扣,從而在未實際購買鋼材的情況下獲得稅收減免。
在這一產業鏈中,各方均從中受益:出口商通過出售稅票獲得了一定的利潤;下游用戶則通過購買稅票增加了進項稅抵扣,降低了稅負;國外接貨商則以更低的價格購得了所需貨物。然而,唯一受損的是國家的稅收收入。
為了規避可能的后續審查與追責,許多利用低價逃稅買單出口的企業采取了快速注冊外貿公司、完成交易后立即注銷的策略。由于這些企業在注銷時無需提供納稅憑證,因此往往能夠逃避稅務部門的追查,使得這種逃稅行為更加隱蔽且難以打擊。
信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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